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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销售”涉嫌欺诈 消保委调解纠纷

皖南晨刊 2016-09-29 00:00 大字

泾县讯(钱娟)近日,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起19人的群体性投诉,经调解,为19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620元。

当日,泾县县城某保健品经营店联合厂家在城区某宾馆内宣传推销某品牌蜂胶产品。商家称,参加活动的人员只需将所带的2980元高举过头,摇一摇,再进行登记,先缴纳2980元,待活动结束后,就可获得3盒免费赠送的此蜂胶产品,并退还2980元。

活动现场,19名消费者各自分别上交2980元后,当即就收到了一个1000元的现金红包,但是当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并未将剩余的1980元退还消费者,只是每人分发了3盒蜂胶,并声称,之所以不退还1980元,是扣除了3盒蜂胶的成本和消费者参加活动的费用。消费者要求退回蜂胶产品、退还1980元,均遭到了经营者的拒绝。19名消费者集体来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经县消保委调查,某保健品经营店在此已经是第三次举办类似活动,第一次活动,消费者所缴纳的2980元,活动结束后如数退还,并赠送了蜂胶产品1盒;第二次活动,消费者所缴纳的2980元,只退还了1980元,赠送了蜂胶产品3盒,声称未退还的1000元是3盒蜂胶产品的成本。此第三次活动,消费者所缴纳的2980元,只退还了1000元,且赠送的3盒蜂胶产品,消费者可要可不要,但不退还1980元。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声称活动结束后,赠送消费者3盒蜂胶产品,退还原先缴纳的2980元,而活动结束未全部退还2980元,属于典型的虚假“还本销售”,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理应增加赔偿。而消费者要求退回赠送的3盒蜂胶产品,退还剩余的1980元,经营者一口拒绝,又属于强制交易行为,同时经营者也未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就地进行了调解,经工作人员细心说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将未退还的1980元当场退还给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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