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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占货款不入账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宣城日报 2016-08-24 00:00 大字

7月28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某汽配经营部货款15.5万余元。

李某系某汽配经营部聘用的工作人员,负责发货及回收货款。截至2014年1月23日,经核对,李某共计收入货款20.5万余元未入账。上述侵占的货款,李某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确认。2014年元月23日,李某向该汽配经营部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表明从现在起到正月十五之前还2-3万元,2014年还5万元,2015年还5万元,2016年还清余款。有一次未还,将一次归还所有欠款,并承担5万元违约金。期间,李某弟弟代李某向该汽配经营部归还货款5万元。目前,李某尚有15.5万余元未归还入账,汽配经营部遂诉至法院。

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某作为某汽配经营部聘用的工作人员,其经手货款15.5万余元未入账,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该汽配经营部。遂判决如上。(齐军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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