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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琐事争吵 丈夫失手致妻死亡

皖南晨刊 2016-08-29 00:00 大字

泾县讯(乔文君 肖钰娟)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失手致妻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6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与妻子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两人在拉扯过程中,刘某某用右手朝余某前额打了一拳,随后便独自离开。儿子刘某甲发现母亲额头出汗、发热并呕吐,叫父亲将母亲送医。刘某某认为不会有什么事情,便没有照做。随后刘某甲与其舅舅将余某送至医院救治。2月16日,余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脑血管有基础病变,极易诱因下造成破裂出血,余某死因符合因自发性颅内出血而死亡。2月15日,刘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余某为琐事发生争执,期间推搡余某,并用拳击打余某前额,其推搡、击打行为造成余某情绪紧张、激动或者头部受外伤,致使余某自发性颅内出血死亡。该情绪紧张等因素与颅内出血应该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诱因形式)。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长期共同生活,对妻子的身体状况应当有高于一般人的了解和认知高度,在击打妻子后,未积极施救,对可能造成妻子死亡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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