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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土枪换来徒刑两年

皖南晨刊 2016-07-19 23:08 大字

我国对枪支实行极为严格的管制制度,但为上山防身和捕猎等原因,在民间仍然有人会私自制造、持有和买卖土枪,甚至还因此发生过使用土枪打猎而误伤无辜百姓的情况,危害性非常大。近日,记者从泾县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支案,当地两位村民因犯有非法*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500块钱的土枪

村民老胡和老张是同村的好朋友,大约在6年前的一天,老张到老胡家里玩的时候,看到老胡家二楼的墙边放着一杆土枪。想到自己经常上山,带着把土枪不管用来防身或者用来打猎,都是不错的。

于是老张问老胡枪是谁的。“这把枪是我以前在外地的时候,一个朋友送给我的,那回来后主要给我弟弟拿着到山上去打猎。但是这几年我弟弟身体不好,所以放在家里没人用了。”

老胡又拿起枪向老张介绍道,这是一把单管土枪,打火药和铁砂子。“每年下霜和下雪的时候我弟弟上山都能打到些野货,你要是喜欢随便给点钱就拿去呗。”随后老胡拿出火药和铁砂带着老张来到村后的山上。给枪管里灌上火药和铁砂,又拿出一张“引火纸”塞进了扳机的上面,随着扳机的扣动,土枪砰的一声将不远处的一个土块打的粉碎。老张见状将枪带回了家,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老张给了老胡500元,就当是购买土枪的钱。

落入法网被判两年

去年年底的一天,公安机关获取了老张家里有枪的线索,随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老张家中将该土枪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土枪属于非制式枪支,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老胡和老张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庭审中,均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购买、*,其行为构成非法*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在社区愿意接受二被告人在社区矫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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