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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用母亲养老金 老人不满起诉求返还

皖南晨刊 2016-05-06 11:25 大字

泾县讯(王阳)近日,泾县榔桥司法所受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法律援助案件,87岁的兰某因不满女儿、女婿取用其养老金,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据悉,2012年5月前,受援人兰某(87岁)一直与老伴孙某共同生活。2012年5月,兰某不慎在家中摔倒受伤,后便随大女儿、大女婿一同生活,其持有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折亦一同交至大女儿大女婿手中。2016年1月,兰某在要求大女儿大女婿将存折返还自己后,发现自己存折上的4410元政府给予的养老金被取出,遂要求大女儿大女婿予以返还。在法庭上,兰某大女儿大女婿承认了取出养老金的事实,但表示取出养老金系为老人治病,并非他用,并称老人将存折交由二人保管,在保管期间内其二人为维护老人利益使用养老金符合《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法庭上,司法所依法反驳了兰某女儿女婿的主张,认为本案非单纯的保管合同,被告方作为兰某的女儿对兰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兰某无其他收入来源,仅依靠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维持生活,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因此作为赡养人应当承担老人治病的医疗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兰某的诉求。

近日,兰某向司法所反馈,大女儿大女婿已将取出的4410元养老金如数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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