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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摔伤,谁来赔偿?

皖南晨刊 2016-03-11 11:55 大字

建新房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在建新房的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摔伤,就不那么开心了。雇主和房东因受伤工人的赔偿事宜相互推诿,受伤的工人究竟如何获得赔偿?近日,记者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他们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受伤雇员、雇主、房东按各自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建造别墅工人摔伤

泾县市民黄先生在外务工多年回到了家乡,考虑到孩子即将结婚,黄先生准备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一栋小别墅。去年春节前请人设计了图纸之后,又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张某和李某组织的一个施工队。

随后他们在正月里挑选了一个好日子就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因为人手不足,张某和李某又以每天120元的价格雇请了孙某打下手。

去年三月份的一天下午,黄先生的别墅已经修建到第二层了,这时需要拆掉之前搭设的跳板和脚手架才能继续施工。孙某在拆除跳板的过程中,不小心一脚踩滑,重重地摔倒在地面上。发现孙某摔伤后,张某和李某连忙将孙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和护理费。

但是受伤的孙某认为张某和李某并没有赔偿自己其余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张某和李某共同连带赔偿其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在张某和李某的要求下,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孙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是在被张某和李某雇佣工作的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落,并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别墅的建造者黄先生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雇请了并没有相关从业资质的张某和李某进行施工,在雇请人选上有一定过失,这也是造成孙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所以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在做工时,没有行使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孙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孙某也需要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核算后,相关部门认定孙某因为坠落受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3万余元,法院酌定孙某自负上述经济损失30%的责任,雇请孙某的张某和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将会扣除张某和李某已经支付的近3万元医药费和护理费,而雇请张某和李某进行施工的黄先生则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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