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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不服管 女子刑期被延长

皖南晨刊 2016-03-18 11:51 大字

泾县讯(吴小兔 王阳)近日,泾县榔桥镇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警告处罚。

丽某,是私营企业的女老板,2015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丽某持执行通知书在泾县榔桥司法所报到矫正。入矫当日,司法所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不料丽某竟公然抗辩服刑事实,并称缓刑就等于无罪释放,社区矫正就是走形式。

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在工作人员的教育训诫下,丽某当月按规定进行了报告刷证。然而,2016年1月,丽某直至当月25日仍未至司法所首次当面报告且未说明或委托他人说明任何事由。1月25日,经司法所电话督促,丽某表示将于1月26日至司法所当面报告并说明逾期报告事由。然而直至2016年1月28日,丽某仍未至司法所当面报告。1月28日,经榔桥司法所会同丽某矫正小组成员及榔桥派出所依法调查查证,丽某无法定事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不假外出。

确定丽某违规事实后,榔桥司法所依法上报县局,泾县司法局与县检察院沟通对接,2月2日检司联合针对丽某开展一次身份教育。鉴于丽某违反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及外出管理规定情况属实,泾县司法局依法对丽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同时丽某三个月的严格管理考验期亦被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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