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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购房款被中介卷走 1万元定金又打了水漂

皖南晨刊 2016-01-18 12:20 大字

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为购买他人房屋给付了定金1万元后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购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购房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日前,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丁某要求被告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丁某经张某经营的职业介绍所,看中王某房屋并意欲购买。6月30日,丁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丁某以37.8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房屋,丁某即日付王某购房定金1万元,并将包括上述定金1万元在内的15.12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打入银行,余款22.68万元由丁某向银行进行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清。丁某的购房首付款10万元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付清,另8万元购房款必须在2011年7月15日前付清。2011年6月29日,王某收取了丁某购房定金1万元。同年7月12日,张某代为收取了丁某购王某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张某收款后,将该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挥霍一空。王某后来多次找张某要求办理购房手续或者退款,张某以正在办理贷款手续等理由予以推拖。2012年,王某将其房屋转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丁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丁某向王某交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后,丁某却向张某交付了购房首付款18万元,但该首付款18万元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实际收到,且合同约定购房首付款必须打入银行。因此,丁某虽向张某交付了购房首付款18万元,但由于张某的原因导致王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该款,丁某仍对王某构成违约。丁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因对王某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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