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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请人代班 代班费能否算作误工费?

皖南晨刊 2016-01-19 12: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余健)因交通事故受伤请人代班支付了代班费,诉至法院要求按代班费标准赔偿误工费,这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文某要求按他支付给他人6750元代班费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按造成文某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5645元赔偿其误工费。

2015年2月28日12时,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致使文某受伤,两车也发生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文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花去了医药费用1727.04元(唐某垫付),医嘱建议休息41天。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通事故发生前,文某在某卫生院工作,平均月工资为4130.6元。交通事故发生后,文某请人代班45天,支付了代班费6750元。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10550元,其中误工费按照其支付的代班费6750元标准进行赔偿。

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误工费是指事故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而不能正常工作所形成的损失。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文某的伤后休息期(误工期)根据医嘱为41天,又因交通事故发生前文某的平均月工资为4130.6元,故误工费应为5645元。对文某主张的要求按照6750元标准赔偿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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