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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不悔改 二次酒驾再遭罚

皖南晨刊 2012-12-25 14:16 大字

泾县讯(方建兵 唐超)12月17日,泾县44岁男子徐某因再次酒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0日,并被罚款1200元。

12月10日,泾县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在城区桃花潭西路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下午3点39分,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现场检测,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其所驾摩托车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无异议。基于此,执勤民警依法暂扣摩托车,同时,依法传唤徐某进一步调查。

经网上查询发现,2012年4月6日,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泾县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2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谁知其不思悔改,再次酒后驾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规定,徐某最终为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直至此时,他才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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