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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员死在医院医院担责三成

皖南晨刊 2012-11-27 14:26 大字

泾县讯(汤建华)患者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将该医院告上法庭。11月22日,泾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4209.35元。

2011年4月18日,泾县60岁的江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被送至泾县某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颅底骨折等多处伤情。医院随后对江某进行了数次手术,5月18日,江某出现失语、右侧肌体偏瘫。6月下旬,医院以江某病情稳定,可以出院为由,要求江某亲属为江某办理出院手续,江某亲属未答应,双方发生纠纷。自6月28日起,江某亲属未安排人留院护理。同年7月8日,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亲属办理江某出院手续,搬离病房。审理中医院撤诉。10月7日5时许,江某死亡。

江某亲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江某亲属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今年9月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合并重度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并发支气管肺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对其医疗行为存在一定不足(医疗过失),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30%左右。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47364.5元中的30%即7420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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