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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出让程序公告

宣城日报 2012-09-22 22:02 大字

我局拟出让位于蔡村镇企业集中区一号地块(2012-29号)截止2012年9月20日10时止,该地块内仍有建筑物、构筑物尚未拆除,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于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方可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直接出让”。据此,我局决定终止此次出让程序。

特此公告

泾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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