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不还强索赔 套路敲诈获刑罚

安徽法制报 2020-04-02 11: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雷梅洁)以上海某公司的名义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假借“车辆抵押贷款”之名,多次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的方式, “拖车不还”采用 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3月24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冯某、杨某、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十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1万元、1万元,违法所得29200.66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17年11月17日,冯某以宣城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宣城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车辆融“资租赁补充合作协议”。之后冯、 付等人以杨、上海某公司的名义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2017年11月29日,旌德郑某用自己的丰田轿车到宣城某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双方约定贷款金额72000元,还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为1.19%,每月还款3857元,后郑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等多份空白合同并办理好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当日,郑某便收到上海某公司发放的贷款72000元,郑某还支付了办理贷款的各项费用共计4916元。2018年3月26日,冯某以安装在郑某轿车内的GPS离线未能及时检修(违约)为由,安排杨、付等人用备用钥匙将郑某的轿车从旌德开到宣州区某厂藏匿,并向郑某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2018年4月10日,郑某被迫支付拖车费、违约金共计15000元并还清剩余贷款本金60000元后,方才将车辆取回。2017年12月7日、12月12日,冯某、杨某、付某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向周某索要拖车费5000元、违约金60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3200.66元及剩余贷款本金29333.34元后归还车辆,向郭某索取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合计8000元,后郭某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冯某等人未将汽车归还郭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杨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辆抵押贷款”之名,多次通过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方式,采取“拖车不还”等威胁手段,再以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共计37200.66元(其中未遂8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杨某、付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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