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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 侵吞挪用公款七十余万被判刑

皖南晨刊 2017-05-26 04:01 大字

旌德讯(雷梅洁 潘志鹏)通过私刻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印章,与承租户签订合同,冒充财务人员签名,向承租户出具收据收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中饱私囊。近日,旌德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旌德县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原副主任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王某,2010年3月开始担任旌德县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该中心在全县各乡镇均有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王某负责仓库的出租、租金收取及仓库的维护工作。为便于行事,王某于2010、2011年分别私刻了旌德县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心印章各一枚,其中2010年的被领导发现后上交。其使用私刻的印章与承租户签订合同,并冒充财务人员签名,向承租户出具其私自购买的收据收款并加盖私刻的印章。2011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在收取租金时,截留410400元,挪用325100元。侦查阶段,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手段非法侵吞公款410400元,数额巨大;挪用公款3251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部分用于营利活动,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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