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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流产 获赔精神抚慰金

皖南晨刊 2017-04-05 15:02 大字

旌德讯(戴志美)怀孕8周妇女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需治疗,为了胎儿的健康不得不选择流产,现张某和丈夫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6月,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带着张某准备回家,在途中不慎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全身软组织多处挫伤。因使用了大量药物,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期间张某做了药流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发生损伤时怀孕8周余,检查治疗中造成胎儿致畸风险不能排除而终止妊娠,与本次事故所致损伤有完全关联性,建议参与度为95%-100%。

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支持,且金额多少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张某流产,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的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给两原告的精神造成较大损害,因此结合本案的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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