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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引发诉讼 举证不能败诉

皖南晨刊 2016-11-15 00:00 大字

旌德讯(戴志美 汪艳)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若在拍卖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该怎么办?11月2日,旌德法院审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旌德县某林场将其所有的157.2亩的商品林采伐销售权委托给安徽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随后,安徽某拍卖公司发布了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汪某一直从事木材销售业务,看到拍卖公告后,很是心动。12月7日,汪某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账户打入竞买保证金20万元。后经安徽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汪某以465000元的价格拍得林木采伐销售权,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之后,汪某雇佣工人为其进行砍树、运输等劳务,但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挠,三天后即停工。汪某认为根据村民的陈述,旌德县某林场对该商品林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林场与拍卖公司均未披露权利有瑕疵,已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6年6月15日,汪某向拍卖公司公证送达了合同解除书,要求解除双方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拍卖公司未签收。2016年9月26日,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旌德县某林场和安徽某拍卖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赔偿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的损失250950元,共计650950元。

庭审中,旌德县某林场辩称拍卖标的没有权利瑕疵,其享有所有权,并向法院提交了林权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汪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旌德县某林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及采伐销售权,与村民间无权属纠纷。汪某以林场对拍卖标的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采伐销售权而提起诉讼,认为林场与当地村民之间有协议,约定林权证登记的面积各占一半,该份协议保存在南关林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旌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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