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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丈夫需共同承担吗?

皖南晨刊 2016-09-20 00:00 大字

妻子向别人借款做生意,欠款未还,丈夫需要共同承担么?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妻子多次向别人借款

陈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与郭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10日,陈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郭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2015年6月21日,陈某以做生意仍需资金为由又向郭某借款2万元,约定3个月内付清,并出具了借条。后郭某屡次催要,陈某与方某一直未返还借款。

2016年5月16日,郭某具状法院,要求陈某、方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占用期间利息(其中3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郭某借款,郭某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两人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到期后陈某未按照约定如期还款显已违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陈某、方某系夫妻关系,现郭某要求陈某、方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郭某与陈某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郭某主张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丈夫需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陈某、方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陈某的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某亦需承担。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未约定利息,但逾期迟迟未归还借款的,是否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与郭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故郭某可向陈某、方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万元的借款因未约定还款期限,郭某可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万元的借款因郭某与陈某约定了借款期限为3个月,故郭某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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