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旌德讯(戴志美 戴自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遭到侵害时,应由谁来维权?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
6月16日,张某、刘某、鲍某以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旌德县俞村镇某村民组诉合肥某工程公司的诉状,诉称其三人为旌德县俞村镇某村民组的村民,被告合肥某工程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所有的山上非法取土,造成该处农用地严重破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取土作业并支付损失补偿费1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刘某、鲍某系以旌德县俞村镇某村民组名义起诉,且并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三人作为代表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权,其三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张某、刘某、鲍某以旌德县俞村镇某村民组名义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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