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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未到庭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皖南晨刊 2016-06-21 10:58 大字

旌德讯(吴玲)近日,原本是原告旌德县旌阳镇的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庭的日子,然而,经法院传票传唤,开庭当天,原告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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