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里开赌场 获利三千被判刑
旌德讯(司昱)棋牌室在如今的大街小巷很常见,棋牌室为广大市民提供娱乐场所,收取正常的场所费和服务费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经营者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提供服务,抽取费用,将涉嫌开设赌场罪。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棋牌室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
2014年12月6日至10日,汪某在旌德县租赁两间平房开设棋牌室,并购置“二八杠”赌博专用麻将等用具,供人进行赌博。在参赌人员赌博时,汪某为他们放哨、供应饮食。短短5天时间,共组织了10场“二八杠”赌博,每次约20人参赌,汪某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向赢家抽头,抽头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该赌场被旌德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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