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被夫杀死家中 物业成被告
女儿午夜在家中被其夫杀害,悲痛欲绝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如果能尽到安保义务,女儿也许就不至于枉死刀下,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这一诉讼请求吗?
小区上演午夜惊魂
去年上半年的一天,旌德县城的一个小区里,吵架的声音打破了深夜的宁静。当晚11时许,下夜班吃完夜宵的赵女士回到家中和丈夫孙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孙某对赵女士下班后经常玩到很晚才回家,而且对自己和孩子不闻不问早就非常生气,两人吵得越来越凶。
一个多小时之后,盛怒之下的孙某在赵女士洗澡的时候,拿起一把斧头猛击赵女士的头部,并勒住了赵女士的脖子,眼看赵女士挣扎,又用手捂住了赵女士的口鼻。
几分钟之后冲动后清醒过来的孙某,看着躺在地上妻子已经一动不动。万念俱灰的孙某试图自杀,被闻讯赶来的家人送上了救护车,并被抢救了过来。孙某当日被抓获归案。
悲愤父母要求物业担责
正值盛年的女儿惨死,对赵女士父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们怎么也想不到白天还活蹦乱跳的女儿一夜间竟会被自己的枕边人活活杀死。女儿已经去世,女婿即将面临漫长的铁窗生涯,身边只留下一个不谙世事的孩子,老两口不禁悲从中来。
女儿枉死虽因女婿行凶,但负责小区安保的物业公司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如果物业公司听到了女儿的呼喊,及时上门制止,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他们认为,案发当晚,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认真履行安全防卫职责,不登记、不巡逻等不作为行为间接导致赵女士被杀害,造成无可挽回的人身损害后果,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对于女儿的死,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老两口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深感委屈拒赔偿
小区女业主惨死,物业公司成了被告。对此,物业公司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的防范等事项具有协助管理,没有约定其他安全防范方面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的任何一个员工都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进入到业主居住的房屋内对业主的安全负责。
赵女士和孙某都是小区的业主,进出小区不需要登记,事发当晚,物业公司安排了专门人员对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了每小时一次的常规巡逻,但未发现任何异常。赵女士是被孙某在家中杀害,不是采取纵火等足以引起外界注意的方式,小区值班人员没有察觉也在情理之中。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服务合同的内容做到了安全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也没有瑕疵,赵女士的死与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父母的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办案人员发现,本案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就本案来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该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被告依照当地物业服务等级的要求安排了人员在小区值班、巡逻,尽到了协助安全防范的义务。
赵女士是在家中被其丈夫孙某杀害的,赵女士被杀害地非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对该场所并没有实际的控制力。且孙某杀害赵女士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能够防范和制止损害的发生。赵女士父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故旌德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女士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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