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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普通通一农民戴了14年“贪污”帽子旌德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其“平反” 当事人要求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并要求国家赔偿

安徽商报 2014-11-04 06:51 大字

[摘要]旌德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其“平反” 当事人要求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并要求国家赔偿

一位普通农民,因经手帮村民代领土地补偿款,竟被当地检察机关认定为贪污并被刑拘。今年,戴了十几年“贪污”帽子的旌德居民黄家田拿到了旌德检察院出具的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并拿回被检察机关收缴的1万元现金。虽然被平反了,但是60多岁的黄家田认为,当初办案人员应该被追责,自己还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反映】代发补偿款后被认定“贪污”

今年60多岁的黄家田是旌德县旌阳镇瑞市村村民,曾担任过生产队小队长。1991年1月31日,黄家田等几十户被征地村民陆续领到了补偿款。虽然此时黄家田不再担任村民组小组长,但出于对其信任,村里还是委托他代为发放补偿款。

1995年1月16日,旌德县检察院认定黄家田贪污了其中的1407.5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将其刑事拘留7天。期间,检察院从其家里搜走了9540.41元。同年4月10日,旌德县检察院以黄家田涉嫌犯贪污罪,决定对其不起诉。虽没被起诉,但黄家田戴着“贪污”的帽子在村里再也抬不起头。

【调查】检察院调查后认定证据不足

黄家田到底有没有贪污土地补偿款?黄家田告诉记者,“我经手的8.6万元款项全部从信用社汇给村民,这可以到信用社查的。 ”

在旌德县信用联社旌阳镇信用社 (即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黄家田查到了当年他经手通过银行给村民的8.6万元汇款记录。当年在旌阳镇瑞市村任会计的陈木兰也证实,村民的补偿款是通过信用社发放的。

经过黄家田的多次申诉,2010年,旌德县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案认定黄家田在具体经手分配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过程中,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1407.5元,认定黄家田贪污的证据不足,鉴于此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当事人】要求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戴了十几年的“贪污”帽子终于被摘掉。前不久,黄家田也拿回了当时被检察机关收缴的1万余元。不过,在黄家田心中还有一道坎过不去,就是当年办案人员钱某等人并未被追责,自己被刑拘和戴了十几年“贪污”帽子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旌德县检察院现任检察长尚昌虎告诉记者,经过复查,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家田才被撤销了涉嫌贪污的罪名,但因为当时的办案人员钱某已经离职下海多年,当时的检察院领导也已退休,就算办案人员构成渎职罪,因为过了十几年,早已过了追诉时效。对于黄家田要求国家赔偿问题则没有根据,检察机关见黄家田生活困难,为其申请了2万元困难补助。 通讯员弋戈

记者纪在学文/摄

三大焦点疑问

1

黄家田能否构成贪污主体?

2

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3

黄家田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

普通村民不具有贪污主体资格

对于黄家田的遭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亚感到匪夷所思。张亚表示,贪污罪主要是职务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认为,虽然黄家田曾任村民小组长,但案发时并非村干部,只是普通村民,因此不能认定为贪污,就算有侵占行为也是村民之间的经济纠纷。

对于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时效问题,张亚认为,刑事罪名确实有追诉时效的说法,但本案从案发开始算追诉时效显然不妥,应从检察院出具撤销罪名的决定书开始算,目前仍在追诉期限内。

对于黄家田希望申请国家赔偿问题,张亚认为,当事人被错误刑事拘留7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被收缴的现金,也应该返还利息等损失。另外,按照案件的情节、性质严重程度,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黄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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