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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案件 必须“过会”

新安晚报 2013-06-15 01:09 大字

本报讯  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尽量避免和减少错案,旌德县法院于近日研究决定,凡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的案件,都须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评议,这也是该院开展审判管理“三化年”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

该院规定,对所有被二审发回或改判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报审管办备案。案件原承办人在收到二审裁判文书10日内,就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因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原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列席会议。审委会按法定程序,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重点研究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事实及理由,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及今后在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形成决议意见通报各审判业务庭。对经评议认定为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了解,自该制度实行以来,旌德县法院审委会已召开专题会议1次,讨论评议上年度审结、被二审改判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并就证据采信、误工期限认定等问题下发了指导意见。截至目前,该院今年尚无被二审发回或改判的案件。

吴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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