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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据“开口”说话比对香烟标识码

新安晚报 2013-04-28 09:34 大字

[摘要]比对香烟标识码

2011年2月6日一大早,旌德县蔡家桥镇华川村的张某突然发现,自己放在卧室箱子里的1万元现金不翼而飞,其中有2000元为连号百元新币。张某立刻报了警。

旌德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发现房间内没有大的翻动,一个写字台抽屉有起子撬压过的痕迹。另据张某反映,床后靠背储物箱内一条香烟也被拿走了两包。

民警综合现场认定此案应系熟人作案。在对张某家周围住户进行梳理排查后,住在他家屋后一个叫许某的人进入民警视线。许某2007年曾在贵州六盘水因盗窃被判拘役10个月,刑满释放后还是游手好闲,嗜赌成性。2月11日,民警通过走访获悉,许某在旌德花了1000多元买了部新手机,其身上还揣有大量百元现钞。种种迹象表明该许有重大作案嫌疑。旌德警方遂将其传唤至刑侦大队进行讯问,同时安排民警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搜查。民警在许某卧室一件衣服口袋里发现了4500元现金,其中有9张是连号新币,除此之外,还有一包剩下6根的某品牌香烟。

民警们对扣押的香烟仔细观察后,发现在烟盒底部印有钢印标识码,民警们决定调整侦查方向,一组前往受害人家中,将其被盗的香烟与许某口袋里的进行比对,一组继续在审讯室与许某“虚与委蛇”。经比对,民警们发现,俩香烟的标识码完全一致。在一个连环的组合提问后,许某的谎言被一一揭穿,如实交待了盗窃的全部经过。

冯瑾  江澍斌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实际工作中,因为缺乏某个证人的证言使案件陷入困境的情况不在少数,一个不起眼的证物也有可能会使案件柳暗花明。由于证据的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等特点,再加上证人大多有怕涉及自身等这样那样的顾虑而不愿说出真相,使得取证往往成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棘手问题。这就需要公安民警耐心、细心、睿智地做工作、制定方案,认真仔细地勘察现场,寻找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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