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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 东家索赔十万违约金 法院判决赔付用人单位两千八 老慕 记者 何曙光

市场星报 2011-09-04 05:02 大字

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求辞职员工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十万违约金的约定是否于法有据?员工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日前,旌德法院对这样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约定 进修后10年不准调动,违约赔10万

黄某为某医院职工,2004年10月7日,黄某与该医院签订了《进修协议》,约定:黄某前往安徽省立医院进修,进修期限为2004年10月13日至2005年10月13日止;进修期间,黄某享有与医院员工同等福利待遇以及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和相应补助。

双方还约定,黄某在进修返院后10年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自动离(辞)职等要求,否则应承担医院所提供的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交纳违约金10万元。黄某前往安徽省立医院进修后便回到该医院工作。

违约 工作5年后因故向医院辞职

2010年5月,黄某因家庭问题向医院提出辞职,但医院不同意黄某辞职,并称如黄某辞职将承担双方当初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和进修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黄某不同意医院的意见。

2010年11月,医院向旌德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旌德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返还医院培训费用5416元,并支付违约金2933.85元。医院不服该裁决,遂于今年2月向旌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各项费用19405元,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判决 十万违约金于法无据,只须付两千八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辞职人员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办理。原、被告应履行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被告进修返院后在原告处仅服务5年就向原告辞职,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退还其在进修期间的培训费用。但原告向被告发放的工资、福利费等是被告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不属培训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违约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被告培训返院后已为原告服务5年,故被告应承担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明显过高,且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培训费用5264元,支付违约金285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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