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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安徽法制报 2011-07-12 00:23 大字

旌德讯 近日,旌德县法院对该县云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张某与周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自今年实施以来,旌德县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例。

今年5月上旬,旌德县云乐乡司法所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回访工作。在回访中,云乐乡司法所发现刘村村民张某与周某不久前曾发生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该纠纷虽经乡村两级调委会联手调处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仍心存顾虑,均害怕对方不履行。了解情况后,乡司法所及时向当事人提出了司法确认的建议。在相关法律规定宣传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云乐乡司法所当即与县法院取得联系,县法院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指派承办法官、书记员赶赴云乐乡,召集双方当事人现场办公,将这一人民调解协议书列为决定确认案例,并依法进行审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县法院依法对这一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确认这一人民调解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 (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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