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后村民突发心脏病身亡法院判吵架人、村医补偿
[摘要]法院判吵架人、村医补偿
本报讯 近日,旌德县法院依法调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刘某补偿原告倪某某等三人人民币2000元。
2007年9月27日,倪某(死者)与债务人姚某为催讨欠款发生争执,姚某将倪某推倒在地,二人随即被拉开。此后,倪某步行十余里后正常乘车回到家中。次日上午及当晚9时,倪某均感到身体不适,两次前往被告刘某经营的村卫生室进行治疗,但还是于当晚11时在村卫生室抢救无效死亡。经乡政府调解未果,倪某的弟弟倪某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姚某赔偿,法院以无因果关系,依法判决姚某补偿倪某等三人人民币3000元。
2009年初,三原告又把村卫生室医生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其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赔偿丧葬费11090元。经司法鉴定,倪某因突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限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及技术条件,其抢救措施不够健全不能视为过错。村卫生室刘某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刘某与原告倪某等三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洪宝余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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