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瑕疵致人受伤 销售者担责赔偿4万
广德讯(杨先进)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5年4月,杜某在徐某处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同年5月,杜某的丈夫卢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载着杜某沿省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途中,电动三轮车的前轮突然脱落,导致杜某、卢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杜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电动车销售者徐某诉至广德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9.7万元。
广德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徐某对原告杜某提交的鉴定结果有异议,两次申请对杜某的伤残等级、车辆损失等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完成后两次进行开庭审理,原告认为由于电动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被告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原告下山时自己摔伤。后经广德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原告各项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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