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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面对面

今日广德 2017-03-22 00:00 大字

律师简介

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为人真诚,善于沟通。系广德县总工会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同时也担任多家企业、机关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合同法、劳动法、婚姻继承等民商事法律问题。

法治案例

2015年9月的一天早上,张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去工厂上班,正美美地想着当天要发工资了,却突然觉得整个身子猛得一振,继而摔倒在地,原来是被一小轿车追尾了,造成右腿骨折的交通事故。事后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劳动局认定张某的受伤系工伤。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张某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所在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工厂领导不愿意,说其受伤的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不足以弥补张某的损失,工厂填补不足的部分。那么问题来了,张某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呢?

律师寄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用人单位所能做的不是推脱责任或者逃避责任,而应当是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其它保险,来降低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只有做到未雨绸缪,方能处变不惊。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已经经过交通事故的处理,并且获得了赔偿,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而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治链接

《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县司法局、县律协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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