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赡养老人,情法难容!
“非常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真不知道子女们何时才能给我赡养费……"近日,桃州镇一位姓曾的老人因未从其三名子女处得到赡养费,无奈之下只好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曾某今年75岁,膝下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家庭经济条件良好,老人本人无任何收入来源,老人曾要求儿女们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三名子女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们接到求助后,立即指派了律师为老人服务。"县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后,承办此次案件的律师在老人的授权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三名子女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各自经济承受能力、老人的实际需要和本县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等,自愿每月每人支付老人300元赡养费,医疗费则共同承担。
(王翰 胡苗苗)
记者手记:“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应尽之责,所以,切莫将道德丢弃,做一个有道德的竹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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