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商业险究竟赔不赔?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索赔纠纷,这起交通事故中,轿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商业险保险条款就肇事逃逸不予赔偿作出明确约定,且投保单上有周某签名确认。最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商业险获法院支持,肇事车主自己掏腰包赔偿受害人30余万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2014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驾驶轿车行驶的时候,和市民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并且导致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在事发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的刘某没有责任。
周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周某也已经赔偿了刘某24.9万余元。2015年6月,刘某将周某和承保周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2万元,周某赔偿6906.51元。因周某赔付给刘某的款项已超过其应赔偿的数额,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2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生效 商业险不予赔偿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举的商业险保险条款就肇事逃逸不予赔偿作出明确约定,且投保单上有周某签名确认。交通肇事逃逸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周某关于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周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06906.51元,扣除已支付的249000元,再行支付5790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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