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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五人获刑

宣城日报 2016-10-21 00:00 大字

为讨回债务,廖某纠集一帮朋友将债务人徐某非法拘禁,致徐某身体多处受伤。2016年9月6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索要债务而限制债务人自由的非法拘禁案件。

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廖某在广德县桃州镇某商业路附近遇见被害人徐某,便向其索要3000元欠款。廖某见徐某无力偿还,便开车将其带至某公园附近,并纠集被告人方某、李某、赵某前来帮忙索要债务。在公园内,李某、方某对徐某实施殴打逼迫其还钱。当天下午,廖某等人驾车先后带徐某到桃州镇四家电脑店、手机店,想让其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手机、电脑后再到寄卖行抵押的方式套取现金还款,但均未办理成功。随后廖某等人带徐某到一家快餐店吃晚饭,在快餐店门口,李某和方某再次对徐某实施殴打。之后赵某驾车载着廖某、李某、方某、徐某前往徐某的老家柏垫镇,在半路上,李某、方某再次对徐某进行殴打。到了柏垫镇,李某、方某跟随徐某去筹钱但仍未筹到,后方某持空酒瓶、李某持砖头对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身体多处受伤。当晚,廖某将徐某欠钱的事情告知自己的另一朋友查某,于是查某让廖某将徐某带至桃州镇一家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内,被告人查某向徐某索要债务未果,便威胁其下跪并对其用扇耳光、脚踢等方式进行殴打。次日凌晨,徐某趁机从洗浴中心逃离至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李某、方某、查某、赵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起组织作用,被告人李某、方某、查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廖某等五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其中一名被告人方某作案时还未满18周岁,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方某初中一年级辍学在家,其父母离异,并且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又因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朋友,冲动行事,最终导致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庭为被告人方某分析了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方某表示悔悟。法庭希望方某能够吸取教训,争取日后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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