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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小学“变身”工厂排污水

皖南晨刊 2016-09-13 00:00 大字

为节约成本,竟违法将重金属废液排向地下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近日,广德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陶某某批准逮捕。这是该院通过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

流入水井的污水

2014年10月下旬,已经沉寂很久的广德县东亭乡柳亭村荒废的小学里,来了不少人,开始忙碌了起来。有时外面会开来一些货车,将车上的货物卸下来,然后挂在铁架上面,放在锅里蒸煮和清洗。

“一般来说,要煮上30分钟左右,然后再进行清洗,这样蒸煮和清洗的过程要反复三次。弄完了之后如果检验不合格还需要重新加工才行。”据知情人士介绍,清洗的水并不是经常换,一个月左右才会换一次。“加工到一定的时候,将水从锅里舀出来,然后倒到沟渠里让水流到蓄水池,当水池里的水满了,就会流到池子边的水井里。有时候水井里的水装多了,红绿色的水还会渗流到外面的山沟里。”

废弃小学当厂房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4年的五月份陶某某听从朋友的建议,准备开一个进行金属除锈的工厂。已经闲置的柳亭小学引起了陶某某的关注。柳亭小学一共有十五六间房子,都是三四十年前的老房子,学生们早在七八年前就全部搬到了中心小学上学,房屋也就一直闲置着。当年十月份签订了租房合同后,陶某某的工厂在十月底就开始投入使用。

在建设的过程中,考虑到生产会排放污水,陶某某用砖砌了排水沟和储水池,就在这个小学已经干枯的水井附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就这样排入了排水沟流入储水槽和水井之中,而这些都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最终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被污染水土中的重金属含量均已严重超标。2015年8月29日,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排放污染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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