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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23人被判

安徽法制报 2016-09-08 00:00 大字

8月25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果林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张果林伙同他人指使倪某、黄某、方某、黄雪某等人从江西省上饶市来到福建省武夷山市,在该市西林新街等地点,以推销虚拟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商品(2800元/份)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的顺序组成层级(A级最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成立了6个传销活动窝点。该传销组织主要利用电话、QQ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由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人员采取“洗脑”、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 2015年4月,这些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张果林又指使倪某、黄某等人带领剩余的30多人从福建省武夷山市来到广德县,在桃州镇夫子庙小区等地点的出租房内成立了4个传销活动窝点,采取同样方式和手段进行传销活动,后该4处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全部查处。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果林等23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倪某等人受张果林指派在各自负责的传销窝点中,组织或者指使莫某等人对新来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者殴打的方式,引诱、胁迫新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张果林虽然没有直接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但作为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层级最高的领导组织者,对其下层级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是明知和默认的,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除张果林外,倪某等22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传销人员宋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指认了本案其他3个传销窝点,构成特别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法法院判决张果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不等。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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