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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发布

今日广德 2015-06-15 21:46 大字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广德县发布《广德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具体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保家庭(17㎡/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元/人·月·㎡×月数×人口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17㎡/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元/人·月·㎡×月数×人口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保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低于119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低于85元;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低保、低收入家庭(17㎡/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元/人·月·㎡×月数×人口数;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低保、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低于85元。

本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截至2015年6月15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745元[含]);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0元[含],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 平方米[含]);城区范围内农村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0元[含],自愿放弃宅基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城区新就业人员(具有非农业户籍,在城区生活,城区无住房,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本县城区居住证,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城区无住房,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于6月20日前,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于6月30日前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类型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在城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现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租金标准根据《关于广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执行。

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与县住建委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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