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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学习贯彻《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今日广德 2011-08-19 21:03 大字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总七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五章指导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学习《条例》的意义: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徽省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完善安徽省审计法规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促进部门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更好的服务于安徽经济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对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防腐促廉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条例》出台的背景(为什么要出台):

1、从审计体系看,是完善我国审计体系的需要。我国的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

国家审计处于主导地位,属于外部监督;内部审计处于基础地位,属内部监督;社会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延伸和重要补充。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是亲兄弟,两者出发点、立足点是完全相同的。

2、从法律要求看,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需要。《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从内审现状看,是安徽省内审发展的需要。过去,内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内审工作发展不平衡,绝大多数单位无内审机构,即便有,也存在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内审人员配备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内部审计的预警和防控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

上述问题的存在,若不从制度建设根本上加以完善,将制约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从而影响安徽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六条,明确该《条例》立法的宗旨和原则,内涵定义和范围的界定。

第一条  立法的宗旨:加强内审工作、规范内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内部审计内涵定义: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范围界定: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立法的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

第五条  组织领导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本章共四条,表明合理确定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既要考虑内审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要考虑单位内部审计需求,内部管理结构、经营(业务量、资金量大小)规模等因素,这点落实在第七、第八条上。

第七条  机构设置1,突出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要求。

第八条  机构设置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九条  任职要求,人员保护。

第十条  经费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本章共四条,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是合法、有序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障。

第十一条  履职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共八项。

第十二条  法律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时享有下列权限,共八项。

第十三条  职业操守:

职业规定 、禁止规定、回避规定。

第十四条  处理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本章共八条,明确依法完善内部审计程序,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织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案件移交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成果利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本章共五条,再次强调《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地方内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指导监督事项(具体有七方面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为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在推动内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报告工作(项目计划、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总结)。

目的是保证审计机关及时掌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问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问题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四条,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结论、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机构有关责任人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强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对象违法责任(共3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违法责任(共4项)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违法责任(共3项)

第七章  附则

本章共二条,明确了相关概念界定和实施时限。

第三十二条  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被审计对象:是指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之,全面落实《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开展单位内部审计,提升内审目标定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评审、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对内部管理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特定经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等,都属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条例》中内部审计职责是促进内部审计目标由单一内部管理提升到既具有内部管理,又具有依法监督和依法治理的目标定位,推动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升级(内审工作的转型升级实质:就是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以风险为导向,就是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把我们可能意识到的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第一信号。只要我们意识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以控制为主线,就是要时刻把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防范作为单位管理的主线;以增值为目标,就是追求绩效最大化,达到推进内部审计,走向绩效审计、防范风险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

 

广德县审计局

广德县审计学会暨内部审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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