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获刑罚

咸阳日报 2019-07-05 06: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吕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三原县一路段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吹气检测,吕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后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0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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