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法不容

咸阳日报 2019-06-21 08: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冯旋)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将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仍有人不知出于何因,冒着违法的风险,干着犯法的勾当。近日,三原警方破获一起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收缴野生动物标本一只,经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昨日,记者从三原县公安局了解到,该局治安大队数日前,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野生动物标本。

接报后,治安大队立即指派环食药中队民警开展调查,民警在网上获取了出售动物标本的视频截图,通过林业部门认定,初步确定标本动物系珍贵野生动物。

当日,办案民警经过周密调查和部署,将王某在三原县城关街办北大街进行“交易”时抓获,并查获野生动物标本一只。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

目前,三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对王某刑事立案,现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据了解,大鵟(学名:Buteohemilasius)为鹰科鵟属的鸟类,是一种大型猛禽,体长570-760毫米。头顶和后颈白色,各羽贯以褐色纵纹。头侧白色;有褐色髭纹,上体淡褐色,有3-9条暗色横斑,羽干白色;下体大都棕白色;跗蹠前面通常被羽,飞翔进翼下有白斑。虹膜黄褐色,嘴黑色,蜡膜黄绿色,跗蹠和趾黄色,爪黑色。

栖息于山地、山脚平原和草原等地区,也出现在高山林缘和开阔的山地草原与荒漠地带,垂直分布高度可以达到4000米以上的高原和山区。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动物。

相关链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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