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致邻居重伤 邻居求情法官轻判
本报讯(记者 韩焱)一时冲动触刑法,怒火过后长悔恨。昨日,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4月9日上午,杜某在对乾县舒蔡村进行电网改造时,因舒某要取走一个走电线用的“扁形铁”,杜某不准,二人遂发生争吵。杜某一时冲动,冲上去殴打舒某,后经诊断舒某脾脏破裂,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构成重伤害。
事发后,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写悔过书,并主动超额赔偿了被害人舒某的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900元。
8月4日,乾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害人舒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舒某表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杜某已经积极赔偿了他的损失,自己愿意放弃提起附民诉讼,并多次找到办案法官,请求为被告人杜某减轻处罚。
舒某表示,自己与杜某系邻里关系,去公安机关只是因为自己被打,想教训一下杜某出口气,没想让其坐牢,既然被告人已经赔偿了他的损失,他也不想影响邻里关系,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不再追究杜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庭认为,杜某犯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有悔过表现并取得受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处。(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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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起诉,起诉后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达到重伤,则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要求而撤回,受害人的谅解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由法官裁量。(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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