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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沦为强奸犯,法庭陈述时,她竟说:“我已请被害人原谅,是不是可以不坐牢?”

咸阳日报 2011-11-22 12: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韩焱)曾一同在外地打工的室友来家中做客,不料却被她以暴力、胁迫致使室友被强奸。一位17岁花季少女,本该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候,却因触犯法律,将要承受冰冷的牢狱之苦。昨日,乾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李芳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明(17岁)与张强(17岁)均为社会待业青年,5月21日晚,两人在街上闲逛,商量找个女孩出来吃饭、玩耍。

张强想起昨天在街上遇见的小学同学李芳(17岁),就给其打电话约出来吃饭,正好李芳外地打工的室友吴花在李芳家做客,于是李芳与吴花一起来赴约。

四人找了个饭馆吃完饭后,王明与张强以时间太晚为由,在街边旅店开了两间房间,要求与李芳发生性关系,被李芳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后,李芳告诉他们可以去找吴花,并由李芳去做说客,以做朋友为借口去说服吴花陪王明、李强。

李芳的游说遭到吴花拒绝后,李芳觉得很没面子,便唆使王明、张强说:“你们两个大男人一个女人都搞不定,还要我去说,你们想怎样就怎样,吴花吃在我家、住在我家,我去说还不给面子,你们想怎样就怎样,我不管了。”于是,在违背吴花意志的情况下,王明、李强对其实施了轮奸。

案发后,吴花回到李芳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李芳的父母,李芳的父母给吴花300元,要求不要报案,被拒绝。

8月30日,乾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向乾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人的父母到场,均被拒绝。李芳的父母告诉法官:“我们家女儿多,也管不过来,你们爱咋判就咋判。”

9月27日,乾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明、张强、李芳以暴力、胁迫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李芳竟天真地说:“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也已经向被害人请求原谅了,是不是她原谅了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文中均为化名)(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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