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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车身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

西安晚报 2017-07-13 05: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郭欣)车身广告随处可见,昨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8月10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出租车车身可以设置经营单位名称和统一的监督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如果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反馈。

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电子屏、灯箱、展示牌、广告彩旗、横幅、实物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办法》提出,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单位自有的大客车、九座以上旅游车(不含九座)和厢式货车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设置车身广告。需要设置车身广告可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需提交申请表、车辆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车身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等。取得设置权后,应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对公共交通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位置,《办法》也有具体要求,规定车身广告位置位于机动车车身外两侧、前后轮之间、车窗以下的区域。单位自有的大客车、九座以上旅游车(不含九座)、厢式货车的车身广告设置位置,位于车门外侧。车厢内不得设置广告。

车身广告禁止使用反光材料,禁止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禁止设置动态、活动广告,禁止设置音响、照明设备,禁止设置实物广告,禁止影响乘客安全,禁止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等。应整洁、美观,与车身原有颜色及车身相协调;画面稳定、完整,避免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画面、文字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三分之一等。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在车身上设置执行任务的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可以设置经营单位名称和统一的监督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规定的在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您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发传真至86788348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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