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驾撞人 车主也要担责
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
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3日,蒋某约李某吃饭,李某应邀前往。席间,两人小酌几杯后,蒋某提出自己需前往外地洽谈生意,需要向李某借车三天。李某碍于情面,同意出借车辆并将车钥匙交给蒋某。散席后,蒋某驾驶从李某处借来的车辆向城外行驶,途中经过朱宏路与凤城七路十字时撞倒了行人马某,致马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事故责任。2017年5月,马某将蒋某、李某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9528.92元。
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经审理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蒋某属于饮酒驾驶,依商业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付。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蒋某酒后驾车,李某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与被告蒋某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之外,共同对原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马某90321.35元,被告蒋某、李某共同赔付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1234.37元。
法官解读为何车主担责
未央宫法庭法官方圆介绍,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赔偿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由车辆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这起案例中,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明知蒋某饮酒,却未对蒋某酒后驾车行为尽到提醒义务,李某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李某与蒋某共同对马某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该案例,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借车需谨慎,最好不外借”,如确需出借车辆,在借车之前,一定要确认两点:一是要确认借车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必要审查。二是确认自己所出借车辆车况良好。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报记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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