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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限期转入财政 监管专户的通告

西安晚报 2017-05-15 05:11 大字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我局督促催交,至今仍有部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监管专户。现我局对以下代收维修资金单位进行通告(名单附后),并限期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将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转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监管专户。

如逾期不转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代收维修资金单位承担,同时我局将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督促代收单位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专户,以保护西安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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