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金融法制何为?
■肖红梅 韩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正在进入“新常态”。一方面,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的产业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发生了变化,中国经济逐步由高速转入中高速增长态势。另一方面,在以化解产能过剩为核心内容的经济结构调整中,企业的兼并重组甚至推出市场已经成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2008年以来的经济刺激支撑所形成的累积和溢出效应仍在持续,宏观经济支撑的选择与调控空间有限。在这一背景下,金融业的市场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转变,随着刺激政策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相交织,给金融业带来潜在的压力。传统的能源、房地产等行业的利润率在下降,农业、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仍在增长。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同时,监管机构也在继续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种种变化,也要求金融法制推进变革,不断适应金融业的“新常态”。
金融法制需要寻找市场主导与政府监管的平衡。金融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市场性、自发性是其本质属性,金融业的源起,就是为了实现更有效率的资本配置,让社会资本流向更高效能的产业部门,从而实现整个市场的最优化。然而,近代以来,金融业的发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同其他的市场经济部门一样,金融业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而由于金融业极强的社会性,它产生的市场失灵又具有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同时,超出社会平均的高额利润率,又使得金融业形成特殊利益群体,它超越于实体经济之上,在特殊利益与特殊贪婪的冲动下,冲击着金融业的天然基础,以垄断等多种方式汲取高额利润,侵蚀着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历来对金融业实施非常严密的监管,但在推进市场化的经济“新常态”之下,又需要赋予金融业一定的市场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监督、审核程序,而这又会滋生金融业市场失灵的风险,故如何有效解决市场导向与政府监管的平衡,是新时期金融法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金融法制需要为“支小支农”建立导向。金融是一个负责资本运作,或者说是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经济部门,但现实的状况是,一方面小农业、小企业“嗷嗷待哺”,亟须获得信贷,却因资信不足,难以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企业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企业放贷,大量贷款投入资本已经较为充足的行业,造成信贷的低效、重复和浪费。这一矛盾的解决,当然需要依靠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但仅仅依靠市场,又很难圆满解决。为此,必须要建立起规范、有效的金融法律体制,通过金融法的制度保障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流向更有活力、更有需求的企业中去。
金融法制需提供金融绩效,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法制本意在于防止市场失灵、抑制金融风险,但现实情形却是,金融企业为了使业务符合形式上的金融法制,大量采取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等等方式操作信贷,复杂的交易流程,不仅隐藏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更是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是之故,未来的金融法制变革,在不断提高监管机构规范化金融监管之外,还需要考虑法制实施的明晰、省俭,在防止金融风险的同时,消除制度“负效应”,避免额外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实现金融的有序运行,这也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题中之意。
“丝绸之路经济带”概念提出后,陕西迎来经济发展前所未有的全新机遇,各项经济指标持续向好。陕西致力于打造以西安浐灞新区为核心的西部金融中心,建立完善、有效的金融法制环境,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保证。就此,一方面需要紧跟国家金融政策、法制动向,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的金融法制;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同时又富有吸引力的金融政策、地方法规,为各类金融机构落户陕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要不失时机地建立体制、机制导向,帮助金融服务农业、小微企业等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陕西企业,促进陕西经济实现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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