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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变“施行” ●政府补贴由原来最高80元涨到200元 ●养老关系相互转移“通道”打开

陕西日报 2014-11-11 00: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艳 见习记者 杨小妹)11月10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人社局起草的《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标志着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试点”变正式“施行”。

新《办法》规定,只要拥有西安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次规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30元,消除了旧政策中农村居民每人每月80元和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的待遇差异。

缴费标准目前分为12个档次,分别是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办法还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此外还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参保人员缴费,省、市、区县政府都会提供补贴。年缴费档次200元(含)以下的,补贴3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元的,补贴4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400元的,补贴45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500元的,补贴6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含)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000元的,补贴10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500元的,补贴150元;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0元的,补贴200元。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残疾人参保财政代缴比例。

据悉,此次《办法》的又一大亮点是,养老关系相互转移“通道”打开。也就是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此外,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可在两个险种之间转移续接。

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10月底,西安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250.79万人,其中居民19.31万人,农民231.48万人,参保比例达到99%,而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的比例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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