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醉驾后为躲避检查 逆行逃跑 造成5车受损,2名交警受伤
本报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理大家都懂,可总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触犯法律底线。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车途经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农业局门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害怕被查出酒驾的张某,便驾驶车辆掉头逆行往广场方向行使,在撞到协助警王某广驾驶的警用摩托车后拐入一条小巷中,发现在小巷中无法通行后,又慌忙往藤州大道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张某碰撞到停在路边的3辆小车及梁某翔驾驶的警用摩托车,致使王某广、梁某翔受伤,2辆警用摩托车、3辆小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某赔偿了3辆小车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5辆小车受损,2名交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鉴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魏朝菊 覃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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