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杀人未遂 领刑三年 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

西江都市报 2019-03-07 15:07 大字

本报讯 因认为自己遭到他人的挑衅、投毒,藤县濛江镇74岁老汉杨某业决定“先下手为强”,利用插有尖刀的竹棍意图杀害两名村民,在行凶过程中被对方制服。最终,杨某业因犯故意杀人罪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杨某业系藤县濛江镇某村村民,自认为村民杨某长期以来指使杨某某对其进行挑衅,并对其进行投毒,遂预谋杀害杨某、杨某某。2017年7月9日,杨某业携带插有尖刀的竹棍来到杨某某的家门口,趁杨某某不备,从其身后进行袭击,致杨某某头部受伤。杨某某逃跑后,杨某业继续寻找杨某某和杨某。杨某业在杨某家附近找到杨某,并用尖刀对杨某进行捅刺,杨某躲避并逃跑到村中码头。杨某业追至村中码头,再次用尖刀对杨某进行捅刺时,杨某拿起竹棍进行反抗,并将杨某业制服。经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业在犯罪过程中未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杨某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杨某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等,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业有期徒刑三年。(温云兰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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