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生被同学用刀刺伤致残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
初中生小钟与小韦因事发生矛盾,小钟叫来其他同学在宿舍内殴打小韦,小韦用事前购买的小刀刺伤小钟,造成小钟十级伤残。小钟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韦、小韦父母,以及学校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到底谁该为该起案件担责呢?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
初中生打架致人伤残
小钟与小韦均是藤县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17年9月25日,小钟在上课时因违反课堂纪律被小韦记录下来,其知悉后对小韦产生不满。课后,小钟警告小韦,如果不及时删除该记录便要殴打小韦。小韦听到后,就在校内的小卖部购买了两把小刀藏在身上。当日12时许,小钟叫上其他几个同学到小韦的宿舍,并与小韦发生争执,随后更是对其拳打脚踢。待小钟等人停手后,小韦便从裤袋里抽出小刀朝小钟的左腋部刺去,后者随即鲜血直流。事后,小钟被送至医院包扎、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小钟左腋下损伤致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术后遗留左上肢瘫(肌力四级)构成十级伤残。小韦家属赔偿了小钟经济损失3000元,但因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钟家属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小钟的父母认为,小韦将小钟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督、教育义务,应对小韦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寄宿的学生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在校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并藏匿在宿舍内,既没有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也没有尽到对小钟的保护义务,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应当担责。
小韦的父母辩称,小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钟在班级里违反学校纪律而被小韦记录,小韦只是履行老师交给的协助管理班级的义务,如小钟有不同意见可以向老师反映,但小钟先言语威胁小韦,后又纠集他人到小韦的宿舍内殴打小韦。小韦在受到威胁、挑衅的情况下被逼反抗,并在混乱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用来削铅笔的小刀刺伤小钟,小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方辩称,小钟的损失是由小韦造成,学校不是致害者,而是管理者,且学校在各班级实行学生轮流记录同学的违纪行为是学校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手段,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尽管理义务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钟因对小韦记录其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不满,先是用语言威胁要殴打小韦,之后又纠集其他同学来到小韦的宿舍对小韦实施殴打,自身存在过错。小韦在之前收到小钟的语言威胁后,本应及时向老师及学校领导反映处理,但其没有这样做,反而购买小刀做打架斗殴的准备。小钟纠集其他同学来到宿舍对小韦进行殴打,殴打停止后,小韦使用小刀将小钟刺伤致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应由小钟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韦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韦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韦的父母亦应对小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发生打架前后的情节,学校的老师及校领导均不知情,当事人及其他同学也没有向老师及校领导报告。小钟打架受伤后,在场的学生向值日教师报告后,老师及学校领导立即将小钟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对小钟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钟因伤造成的损失,经法院核定共83323.52元。根据上述责任分担的认定,应由小钟自行承担24997元,小韦及小韦父母赔偿58326.52元,扣除小韦父母已付的3000元,尚应赔偿55326.52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小韦应在其本人财产中赔偿小钟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326.5元,不足部分由小韦的父母承担。
(祝裕旺 韦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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