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走丢 拾获人索酬1100元

西江都市报 2018-05-26 15: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韦金雨)5月20日,长洲区市民何先生养了近3年的宠物猫“龙眼”在大正峰景园小区走失。两天后,拾获人告知何先生,“龙眼”正身处藤县,还称其买了猫粮、猫砂,将“龙眼”寄养在宠物店,可“龙眼”把其朋友抓伤了,如果何先生要领回猫,需要报销拾获人的开销和治疗费用共1100元。

两天内连丢两只猫

这几日,何先生的心情可谓大起大落。家中饲养的两只宠物猫分别“离家出走”。先是5月18日,养了一年多的宠物猫“黄皮”不知何时跑出了家门。5月20日,或许是多日没看到自家兄弟,养了三年多的宠物猫“龙眼”又趁何先生家人不注意时溜了出去。

21日夜里零时许,何先生和妻子两个人在小区里找了很久,可还是没有“龙眼”的踪影。然而在寻找“龙眼”的过程中,何先生却惊喜地在楼梯间找到了失踪两天的宠物猫“黄皮”。

寻猫心切,5月21日上午,何先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出“重金寻猫”的消息,希望借助网友的力量尽快找到“龙眼”。在此过程中,小区的保安、邻居和朋友,都给何先生提供了很多帮助。可一点“龙眼”的消息也没有。

拾获人说法前后矛盾

22日下午,有人给何先生发来短信,表示自己有“龙眼”的消息。但对方表示,他和朋友为“龙眼”买了猫粮、猫砂,他朋友还被猫抓伤了。这些费用需要何先生报销。何先生表示只要“龙眼”能回家,这些费用他愿意支付。

但对方表示,“龙眼”并不是自己捡到的,现在“龙眼”已经被带回了藤县。如果何先生要接回“龙眼”,需要自己到藤县,否则只能改天。此外,对方在短信中还表示,因之前将“龙眼”寄养在宠物店已花费了100元,因此何先生共需支付1100元,才可以将猫接回。

当晚,何先生就和妻子坐班车赶到了藤县。此时,先是两名女子到来,确认失主是何先生后,再由另外一个男子捧着装有“龙眼”的箱子出来。何先生询问对方,“龙眼”是如何到藤县的。其中一名女子表示,他们到大正峰景园的朋友家吃饭,是猫自己跑上了自己的车,跟回了藤县。可后来对方又说曾将“龙眼”寄放在鸳江大桥附近的一家宠物店一晚,后再带回藤县。

何先生认为,对方说的话前后矛盾,开出的金额也超出了自己500元酬金的心理预期,可不管怎样,“龙眼”能找回就好。于是他同意向对方支付1100元接回“龙眼”。

但何先生有朋友却认为,拾获人貌似曾有意向将“龙眼”占为己有,连猫砂、猫粮都买好了。也许是由于被抓伤或其他原因,才放弃了饲养“龙眼”,将猫归还失主。因此除了必要的医药费外,其他费用何先生不应该给。

专业律师释法解疑

对此,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周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当拾得人将宠物猫归还何先生时,何先生若与拾得人曾约定付相关报酬,或者何先生承诺了悬赏的,何先生应支付此前约定的相关报酬。拾得人可以向何先生主张照顾宠物猫的猫砂、猫粮等合理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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