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溺水身亡 鱼塘塘主成被告
家属起诉鱼塘塘主
今年2月,黄某兰带着儿子罗某某(4岁),回到其父亲黄某坚的老家藤县古龙镇某村居住。3月8日下午,罗某某独自在外玩耍,直到下午4点30分左右,罗某某在一个鱼塘中被发现,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某系溺水死亡。
随后,罗某某的家属将鱼塘塘主黄某梅、许某连、黄某标诉至法院。罗某某的父母罗某棉、黄某兰认为,该鱼塘水深为1.5米左右,位于村中人员较为密集的地方,鱼塘塘主黄某梅、许某连以及黄某标没有加强对鱼塘的安全管理,既没有在鱼塘边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巡视和设置围墙。正是因为他们未尽到上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罗某某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跌落鱼塘溺水死亡。黄某梅等三人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失2万元,合计应赔偿12万余元。
涉事双方矛盾激化
案件受理后,藤县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将被告黄某梅所有的12万余元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在将诉状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文书送达给三名被告后,三人便大喊冤枉。但三名被告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而是张贴大字报和网络发帖,以捏造事实、制造舆论的方式来维权。三名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藤县法院经过查实并指出三名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属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及早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因矛盾尖锐,在现场,原、被告双方均有大打出手的架势,被承办法官及时制止。
三名被告自愿赔偿
庭审中,三名被告辩称:鱼塘立于田垌中间,周围均有水田包围,并非原告所称的“位于村中”;该鱼塘所处位置没有公共道路经过,也非公共游乐场所,故罗某某溺水身亡是完全不可预见的,三名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者,受害人罗某某的死亡,完全是因其监护人严重疏于监管所致,与三名被告无关。
在调解环节,承办法官指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管护好自己的孩子,但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任由孩子独自到危险的地方玩耍,致使其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监护不力的责任。而三名被告对鱼塘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却因疏于管理,导致惨剧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三名被告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3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自愿承担。调解协议达成次日,三名被告交付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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